我国首个法院执行第三方评估报告出炉--------深圳中院初步治愈执行难
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顽疾,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是执行难的四大“病症”。1月6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京发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开创执行工作第三方评估先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介绍说,深圳法院已初步“医治”好执行工作中的四大“病症”,执行变快了,执行回的钱多了,执行花费少了,执行公开率100%,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认为,第三方机构设置指标体系评价法治发展状况,可以避免法治实施主体自我评价盲区,客观中立地反映其法治状况,改变其自说自话、自我评价、公信力差的困境。
信息化如虎添翼
深圳中院破解执行难成效如何?深圳中院执行局局长胡志光用一串数据“晒”出一份成绩单:深圳中院6个月内结案的案件从2012年的72.59%上升至2014年的87.3%,人均办案数从2012年110宗上升至2014年的230宗,执行到位率从2012年的53.19%上升到2014年的54.98%,信访投诉率(案访比)从2012年的0.33%下降到2014年的0.15%。
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进展,与深圳中院采用信息化“药方”对症下药密不可分。胡志光说,深圳率先开发应用鹰眼查控系统和极光集约系统,使得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处置财产联动化方面“如虎添翼”。
据了解,鹰眼查控网是深圳法院首创的通过网络与联动协助单位联通互动,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询和控制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其主要功能是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和股票。从启动到2015年11月30日,通过鹰眼查控网实际冻结银行金额52亿元,实际扣划30亿元,查询到房地产585186套,控制27525套,协助有权机关查询22753,人员查询17919条。
极光集约系统则是深圳法院联通办案法官、各区法院外勤执行员、当事人、代理人的终端平台,具有院内集约、跨辖区集约、网络送达三大功能。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这一系统已经集约办理深圳中院诉前、诉讼保全、执行外勤任务共计25129次,完成深圳跨区送达任务414宗,完成深圳市外送达任务198宗。
剥离执行不能案
实践中,执行案件大体上分为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同为拒不执行案件,两类情况有何不同?
根据评估报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明确界定了执行难。即无任何财产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交易风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执行难范畴。法律意义上的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为了科学界定执行难,实施标准引入执行不能概念,将之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区分开来,首次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将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难中剥离出来,不仅可以缓解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集中精力解决那些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
执行惩戒应常态
解决执行难,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评估报告显示,深圳中院执行效率与质量均有较高水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根据评估报告,深圳中院需提升之处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执行惩戒措施亟须常态化,调查问卷显示,拘留强制措施的采取率普遍较低,仅占17.2%;被执行人知情权保障有待强化,如通常在具体采取措施后,不再单独送达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终本结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近4年新收民商事执行案件中,以终本程序结案的占当年结案数比例均超过50%;数据精细化管理须提高,如效率指标中的平均执行周期和执行措施采取率等,目前无法直接在系统中实时提取。
评估报告指出,在全国层面根本解决执行难,还需从六大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即提升认识,严惩拒执对抗法律行为;改革执行体制,确保执行机构的强制力;制定强制执行法,实现执行权运行规范化;推动相关立法,在国家层面健全破产制度和财产人员信息登记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完善信用体系和执行联动机制;吸引各方参与,发挥公众、学者和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方评估提升执行公信力
专家点评
张卫平(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学界对执行难问题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也产生不少有质量的学术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主要侧重对执行难问题本身和解决方法的研讨,对于解决执行难量化标准问题鲜有涉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推出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可以说为学界研究提供了一个范本,也成为学术研究、探讨的对象。深圳中院出台的实施标准,弥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深圳中院敢第一个“吃螃蟹”,勇气可嘉。
就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国各级法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但解决程度如何?一直都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考核,加之法院内部考核。这两种考核方式无论哪种,都有点“自说自话、自弹自唱”的味道。
实施标准将法院的执行工作交给独立第三方评估,开创新的执行工作评价机制。外部第三方评估法院执行工作后,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势必得到提升,执行工作也进入一种新常态。这是一个大胆尝试,值得推广。(记者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