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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云龙县打击非法行医“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 时间:2024-08-1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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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615日接到云龙县某某乡卫生监督协管站上报线索“彭某某在非法从事牙科诊疗”,202477日云龙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前往某某乡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居民楼房间内有一名人员正在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现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云龙县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无证行医】

无证行医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未取得或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法律条款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温馨提示】提醒广大居民,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请到合法的医疗机构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