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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不规范难维权 法院司法建议排隐患
  • 时间:2016-10-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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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书不规范难维权 法院司法建议排隐患
    日前,我院巡回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物权纠纷,原被告为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为证明土地的权属,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向法庭提供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但两份批准书却都未载明批准土地的具体坐落位置及四至界限。由于批准书不规范,争议地块权属不清,原告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但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相关职能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云龙法院于10月20日向云龙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
  1998年,因建设街场需要,XX村委会征用了原告户的部分土地,后经原告申请,云龙县土地管理局(现国土资源局)同意批给原告户一分五厘的荒地作建房使用,并颁发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但无地块坐落位置,且四至界限处为空白。原告称批准书上虽未载明四至,但是村委会干部曾同他一起去指认过,土地的具体位置就在医院旁。而被告户则认为这块土地从历史上就是一直是属于自己家的,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原告户无权干涉。同时也向本院提交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其坐落位置及四至界限处也是空白。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户向本院提交的《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上虽载明了所批土地的面积,但时至今日所批面积的四至界限却一直未划定过,结合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仍然无法证明本案的争议土地就是原告户当时审批得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争议土地权属不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司法建议
    原被告户的土地争议只是个案问题,据了解,类似的《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因街场的建设在该村大量存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纠纷隐患。为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云龙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高度重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民生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向云龙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司法建议: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为行政许可范畴的规范性文本,存在的问题应予以整改,加以规范;二、原告户与被告户间的土地争议问题,从2003年开始云龙县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局)就已着手处理,但至今未果,请尽快依法作出处理,避免矛盾升级,产生不稳定因素。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邵靖涵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