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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遇婚变要求支付劳务费引争议
  • 时间:2015-06-27 15:12
  • 来源:
  • 作者:罗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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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龙县人民法院漕涧法庭审理了一起比较特别的离婚案件,之所以说它特别是因为案中的一方当事人竟以在共同生活期间付出劳动为由要求对方给付自己劳务费。

张某(女)与何某(男)系夫妻,双方于200959日登记结婚,于2010624日生育一女。婚后,何某到张某家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何某曾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夫妻间缺乏沟通,双方产生矛盾。何某打工回家后因与张某发生争吵便回父母家生活至今,双方分居已有三年多。现张某认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遂诉至本院要求与何某离婚。在庭审中何某明确表示张某要离婚,自己尊重张某的选择,但是自己在何某家生活期间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经折算近千余个工,现要求张某补偿自己至少五万元的劳苦费。而张某则直言自己愿意与何某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愿支付何某所谓的劳苦费。

办案法官认为,何某在张某家生活期间付出劳动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生活行为,我国法律有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务需进行补偿,故对何某提出由张某补偿自己劳苦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依法判决后,张某与何某均未提起上诉。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生产进行劳务的行为是正常的生活行为,在离婚时双方可要求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劳务而产生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应以付出劳动为由要求对方给以自己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