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以案释法
亲子鉴定女儿非亲生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
  • 时间:2015-08-31 15:14
  • 来源:云龙县人民法院
  • 作者:邵靖涵
  • 字体:【

原告金某(女)与被告杨某(男)于2003年结婚,同年生育长女杨丽(化名),2008年生育次女杨青(化名)。由于2011年起原告便带着次女杨青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近日,原告向我院起诉离婚,被告抚养长女,自己抚养次女。

被告辩称,其二人确已分居多年,但认为夫妻关系不睦责任在于原告,是原告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非法同居生育次女杨青。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法院到公安局调取了2011年金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接警记录,并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排除杨某与杨青之间有亲子关系。被告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自己因做亲子鉴定支出的相关费用,自己抚养次女0-3岁所花费的费用,离婚后长女的抚育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各项费用共计75000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3年多的事实及原告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符合该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故判决准许二人离婚,长女杨丽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次女杨青由原告金某自行抚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原告婚后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的行为符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本院依法支持了被告因进行亲子鉴定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参照本地0-3岁孩童费用支出,判令原告以每月100元的标准赔偿被告抚养杨青的支出。并支付判决生效后至长女18周岁的抚育费每月人民币300元。根据原告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持被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0元。各项费用共计42786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离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都会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真正得到支持的并不多,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实行离婚损害赔偿有限原则,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才能获得支持。另一方面是即便符合条件,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撑的也不多。故在此类纠纷中,当事人不仅要掌握相关法律规定,还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