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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与养女之间的房屋之争
  • 时间:2016-06-1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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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出生的王翠兰(化名)老人现已是古稀之年,本应在家中颐养天年,安享天伦之乐,但是她却为了祖上留下来的一院老宅将自己的堂妹王翠丽(化名)告上了法庭。 案情的原委要追溯到二人的祖辈,祖父王茂林(化名)有一院房子,生下长子杨甲之后妻子去世,于是又娶了一个妻子生下次子杨乙,两个儿子皆因年轻时没有娶上媳妇而分别带回了王翠兰和王翠丽做养女,为自己晚年养老送终。 原告诉称:1962年时,杨乙将自己的家产赌完之后到外地打工,回来时带来了被告王翠丽,由于没有居住的地方,便向我的养父杨甲借住,出于同情,我的养父答应如果杨乙能够承担起母亲的生养死葬,房子就分给他们一半,否则就只能是借住一下。但是杨乙和被告住进来之后并没有管老人的生活,我祖母的生养死葬都是我负责的。后来杨乙和被告另建房屋搬了出去,去年被告突然来与我争抢房屋,还将我打伤,经村、乡、派出所多次解决都没有结果,我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其抢占去的房屋归还给我。 而被告王翠丽却辩称:争议的房屋是当年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分家析产已经分给我养父了的,我至今已使用了四十多年,期间还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原告也未提出异议。我与原告在争吵过程中确实发生过推搡,但是我并没有将她打伤,不存在任何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争议较大,我院在受理了该案之后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在到争议房屋现场进行了勘验之后,首先向村内知晓本案原委的多位年事已高的老人和当时在任的村干部进行了询问了解,又到村委会、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查,最后查明,争议房屋确实是四十多年前已经以分家析产的方式分给被告父亲的。 庭审过程中,原告开始称房屋是借被告和其养父使用的,但面对大量的调查笔录又认可了曾分家析产的事实,多处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后我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翠兰的诉讼请求。王翠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始终固执地认为自己承担了祖父祖母的生养死葬,房产就应全部由自己来继承,却不愿面对房产已经经过分家析产的事实。况且二人虽来自不同的地方,并无血缘关系,但却同因孤苦无依被领养而曾经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曾是一家人,正所谓“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如果原告能够多一点宽容,多一点谅解,矛盾也许就不会发生。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邵靖涵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