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学园地
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加工合同
  • 时间:2014-09-03 11:21
  • 来源:
  • 作者:云龙县法院
  • 字体:【
案情简介
    2009年底,被告何某承包了六曼公路的部分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挡土墙部分施工交由原告甘某完成,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建设所需材料,由原告甘某组织工人施工,经被告何某验收合格后由被告支付报酬。工程于2010年10月份完工,2011年1月工程验收,结算报酬共计人民币262511元,被告何某支付了209511元,尚欠53000元,被告何某于2011年1月28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但被告均未偿还。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均为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原材料,原告组织工人按照被告的要求施工,并由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双方均为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但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行为”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具有明确的加工承揽关系。双方口的头约定应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原告在完成了工作成果,并经被告结算验收后,理应支付给原告报酬人民币262511元,但被告在支付了人民币209511元后,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原告人民币5300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未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容易将二者混淆。本案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加工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主要依据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因为建设施工合同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资质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而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验、设计、施工业务相应资质的法人,本案中,原、被告均为自然人,均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且本案中,被告提出相应要求并提供原材料,原告组织工人完成工作,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支付相应报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行为”的规定,应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
    其二,从合同形式上来说,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仅有口头约定,并未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因此,不能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综上,本案原告与被告系加工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加工工作,则被告应该按约定支付工程报酬。